权责事项信息表
基本信息 |
编 码 |
6.1 |
名 称 |
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|
权力类型 |
行政确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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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 |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十条第二款。 2.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,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、第44号、第48号修改)第三条。 3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)第三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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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对象 (可多选) |
R 单位 £ 个人 |
启动类型 |
R 依职权 £ 依申请 |
数量规定 |
―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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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规定 |
―― |
网上办理 |
―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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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办类型 |
―― |
办理方式(可多选) |
―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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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|
受理部门 |
―― |
地址 |
―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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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机关 |
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 |
管辖范围 |
端州区 |
地址 |
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东岗东路3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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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条件 |
1.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,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,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,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; 2.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,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、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; 3.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,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,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; 4.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,应当及时处理,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; 5.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,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、缴纳罚款,并补办纳税申报的,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,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; 6.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,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,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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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量标准 |
―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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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材料 |
1.《非正常户认定表》; 2.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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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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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办理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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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办理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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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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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规定 |
―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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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介服务及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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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衔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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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措施 |
日常监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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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信息 |
―― |
核查信息 |
―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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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查询 |
咨询途径 |
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0758-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(https://etax.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/)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(东岗办税厅:肇庆市端州区东岗东路3号;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专厅: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;)进行咨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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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度结果查询 |
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(https://etax.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/)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(东岗办税厅:肇庆市端州区东岗东路3号; 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专厅: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;)查询进度结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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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名称及样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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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公示渠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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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责任 |
―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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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|
追责情形 |
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 1.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 2.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,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,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; 3.滥用职权,故意刁难纳税人的; 4.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; 5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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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机构 |
国家税务总局端州区税务局纪检组 |
联系方式 |
0758-27620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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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受理机构 |
国家税务总局端州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|
联系方式 |
0758-27629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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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受理机构 |
国家税务总局端州区税务局办公室 |
地址和联系方式 |
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东岗东路3号 邮政编码:526500 0758-276066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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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救济 |
行政复议机关 |
国家税务总局端州区税务局 |
地址和联系方式 |
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东岗东路3号 邮政编码:526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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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|
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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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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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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